共涉及11个大类的19个(医疗物资)商品编号下的医疗物资。
海关总署今日(4月10日)宣布,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从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海关总署今日发布2020年53号文件,针对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共涉及11个大类的19个(医疗物资)商品编号下的医疗物资。具体包括:
近期,随着境外疫情蔓延,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出口量明显增加。
为助力全球“战疫”,我国各地海关均开辟了通关“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有序通关。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伪报、瞒报、夹藏等企图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此前,海关总署曾强调,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出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提别提醒广大货主、货代企业,及时了解最新政策,按照规定执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