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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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共同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中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根据《公告》,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69号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18年第6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4日


据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缓解原料不足,我国开始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并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体系。

据了解,《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是我国打击“洋垃圾”走私、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重要分类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生态保护力度的增强,国家对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多次调整,政策逐步收紧。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



我国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今年9月1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该法规明确了进口固体废物至我国,或经由我国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




1.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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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3.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这类货物(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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